直播易侵權!直播平台、直播主需懂自保
2020-12-09
商標代理人 許靖絃
隨著網路及 3C產品的普及,直播已擴及到了一般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家庭,一部手機便可進行直播,更帶動了線上影音平台的興起,產生「直播主」、「播主」、「主播」或「實況主」等詞彙,卻也使得侵害著作權事件頻傳。

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網路直播必知的著作權


「兔頭哥」在Youtube上設置華語流行歌曲頻道,以24小時直播的方式播放音樂
早在2017年,知名網路實況主「兔頭哥」就因為在Youtube上設置華語流行歌曲頻道,並以24小時直播的方式播放音樂而遭到多家唱片公司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告訴,最後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兔頭哥」函送北檢偵辦。


直播主馮提莫在直播中撥放他人歌曲,直播平台也應負擔侵權責任
2018年2月14日,大陸知名網紅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並將整個直播片段保存在鬥魚直播上,讓觀眾可以隨時隨地觀看和分享。而「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因此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要求直播平台鬥魚公司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多元人民幣,最終判定直播平台鬥魚公司敗訴,應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2000元人民幣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人民幣。


直播網路遊戲「夢幻西遊2」構成對「夢幻西遊2」遊戲的著作權侵害
2019年12月中國知名網路遊戲「夢幻西遊2」直播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廣東高院審理認定中國網易公司的「夢幻西遊2」是由連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屬於「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直播平台未經中國網易公司許可便將「夢幻西遊2」遊戲內容安排進行直播,並從中抽成獲利,直接侵害中國網易公司「夢幻西遊2」的著作權,最終判定直播平台應賠償中國網易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

由此可知,隨著網路的普及,著作權侵害的案件不僅越發頻繁,侵害的方式更是包羅萬象,不只遊戲直播、直播唱歌、轉播電影、電視劇片段、朗讀有版權的書籍著作,甚至在直播、拍攝短片時將他人音樂當背景之行為,都已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況(著作權法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範了各種合理使用的態樣),即構成侵害著作權。

因此若有需要利用到他人的著作時,可以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等方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若是因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洽詢著作授權的話,也毋須擔心,我國為促進這類「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之流通利用,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定有「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授權許可」規定,讓利用人如欲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著作時,可以提出申請,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核通過,利用人於提存使用報酬後,就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了!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三步驟:
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三步驟


另一方面,擁有著作權的創作人也要懂得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世界各國著作權保護的規範不盡相同,例如台灣、大陸及美國都是採「創作保護主義」,意即著作完成時就自動、即時的享有著作權,但「創作保護主義」制度下,使得實務上在著作歸屬的判斷上有其困難性,因此興起了「著作登記」的模式,創作人可以在完成著作後立即申請著作登記,透過具公信力的機構作成的「著作登記」證書完善的保全自己的著作歷程,將來發生著作糾紛的時候,即可藉此自保。

著作登記三步驟:
著作權登記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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