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使用證據懶人包 (上) - 商品類商標之使用證據
2020-11-30
國外部主任 莊凱婷
  美國商標註冊制度係採行「使用主義」,即除了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商標申請以取得權利外,亦須提供該商標有確實使用於其註冊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之證據,即「使用證據(Specimen of use)」。然而,使用證據是否合適格的判斷會根據申請人或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和類別而有所差異,對此,USPTO特此規範構成合格使用證據之條件,以確保審查的品質及統一性。為了讓商標申請人及商標權人更清楚何謂合格之使用證據,特此整理了以下懶人包,詳細介紹符合USPTO規範之合格使用證據。

申請註冊於商品類別之合格使用證據
申請註冊於商品類別之商標,即申請註冊於第1至34類的商標,其使用證據應明確地展現出該商標標示在商品上。

1. 標示著商標的商品
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實際申請註冊狀況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類之「護膚保養品」
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不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實際申請註冊狀況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25類之「T恤」
商標圖樣比例較大且顯著放置在產品上,給人該圖樣屬裝飾圖樣之觀感,而非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故不被認為是證明「商標」使用在商品上之證據
 

2. 標示著商標之商品標籤和吊牌
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實際申請註冊狀況
範例:商標「DOM PERIGNON」申請註冊在第33類之「香檳」
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標籤或吊牌有商品詳細資訊,如範例中的容量、產地、酒精成分及酒齡等資訊
不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真實資料,原圖來自Freepik.com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3類之「酒」

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標籤上沒有商品詳細資訊容量、產地、酒精成分及酒齡等資訊,可合理懷疑與實際銷售狀況不同,且有造假疑慮
 

3. 標示著商標之商品外包裝
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實際申請註冊狀況
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類之「牙膏」
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不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真實資料,原圖來自Freepik.com
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類之「牙膏」
包裝盒之設計展開圖,係可編輯的創作圖,無法證明其確實有使用在市場上
 

4. 標示著商標之商品銷售展示
合格的態樣
※照片節錄自USPTO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2類之「汽水」
自動販賣機展現了商品,同時標示購買資訊,提供消費者可立即購買符合「商品銷售展示」的定義
自動販賣機上的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自動販賣機所示的商品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不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真實資料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類之「洗髮乳」

商品廣告單(DM)雖展現了商品,並標示購買資訊,但無法讓消費者可立即購買不滿足官方所定義之「商品銷售展示」的條件,不能作為此類型的證據
除以上所示範例,商品銷售展示通常具有銷售點(Point-of-sale, POS)的功能,可讓消費者立即消費購買,例:銷售櫃台,商品展示架/櫃、可設置在商品架上的展示牌(shelf-talkers)、視窗展示、菜單電子看板等有類似功能的裝置或設備
 

5. 販售商品並有標示著商標的網頁或網站截圖
合格的態樣
※照片節錄自USPTO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類之「香水」
網站的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網站所示的商品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網站提供消費者可直接購買的資訊及功能(有標示金額及購物車功能),可證明商標確實使用於商品上
來源網址及截圖日期
不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真實資料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3類之「洗髮乳」

網站的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網站所示的商品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網站僅有商品介紹及聯絡方式並未提供消費者可直接購買的資訊(標示金額)及功能(購物車功能),無法證明商標確實使用於商品上
沒有來源網址及截圖日期
 

6. 商品是軟體相關的證據
若申請註冊的商品項是軟體相關的商品,可提供軟體啟動的畫面截圖或下載該軟體的網頁截圖,然前述態樣都應標示商標才能有效證明商標的使用。
合格的態樣
※照片節錄自USPTO
範例:商標「zomato」申請註冊在第9類之「手機軟體」
軟體下載頁面所示商標圖樣與申請註冊時相同
軟體下載頁面所示的商品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不合格的態樣
※示意/非真實資料
範例:商標「」申請註冊在第9類之「電腦軟體」

網站所示的商品與申請註冊時指定的商品項及類別相符
網站上僅有標註CP文字,與申請註冊時相同的商標圖樣不同
網站僅有商品介紹及聯絡方式並未提供消費者可直接購買的資訊或取得的功能(標示金額及購物車功能或下載該商品的連結),無法證明商標確實使用於商品上
沒有來源網址及截圖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所提之態樣,USPTO不接受傳單、說明書、宣傳文件、印有註冊商標的公司信紙、名片或帳單作為申請註冊於商品類之商標的使用證據


結語
  由以上範例可得知,USPTO對於商品類商標之使用證據的規範主要建立在「商標有確實使用於商品的銷售」這一基礎上,因此,除了商標與商品須與申請註冊時的相符外,最直觀性的使用證明,即是商標直接標示在商品本身上。隨著科技的進步,為了迎合商業考量與各式的消費習慣,USPTO也接受不同的銷售方式所呈現的使用證明,惟前述必須具有消費購買資訊和消費者可直接購買取得商品之功能(即網站購物車功能)。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確保商標申請人和商標權人確實使用其申請和註冊之商標,對於使用證據之要求日趨嚴格,考量使用證據在美國商標註冊程序中的重要性,盼此懶人包能協助申請人及商標權人對於相關規定更了解以保全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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