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修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11-27
國外部主任 莊凱婷
中國智慧財產局為了完善專利法制度、加強專利的保護力度及提升落實專利的轉化及運用,於2014年開始起草修改專利法,並在2020年10月17日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改。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部分設計得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修法前:申請人僅能就產品的整體外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修法後:申請人能就產品的整體外觀或者部分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修法後:申請人能就產品的整體外觀或者部分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延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年限
修法前:申請日起10年
修法後:申請日起15年
此法條的修改亦是中國為加入海牙協定(簡論:設計專利之國際申請制度)所做的準備。
修法後:申請日起15年
此法條的修改亦是中國為加入海牙協定(簡論:設計專利之國際申請制度)所做的準備。
外觀設計專利可主張國內優先權
修法前:外觀設計專利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修法後: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國智慧財產局就相同設計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享有優先權
修法後: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國智慧財產局就相同設計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享有優先權
延長補呈優先權文件之期限
修法前:主張優先權者,需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的3個月內補呈優先權文件
修法後:主張優先權者,可在優先權日起的16個月內補呈優先權文件
修法後:主張優先權者,可在優先權日起的16個月內補呈優先權文件
新增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條件
修法前:只有3種情形得以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修法後:新增「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亦得以不喪失新穎性。(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建立專利公開許可(授權)制度
修法前:專利授權由專利權人及被授權人
修法後:
此新制度可有效地解決專利技術供需雙方資訊不對等的問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便利地獲得專利授權,而專利權人也可更好地運用其專利權,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專利轉化的效率。
修法後:
- 專利權人可自願以書面方式向中國智慧財產局聲明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時時其專利,並明確授權使用費支付方式及標準,由官方予以公告後,即可公開授權。
- 如欲就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提出公開授權的,須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有意願實施公開授權的專利,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授權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標準支付授權使用費後,即可合法實施該專利。
- 公開授權實施期間,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將給予減免。
- 當事人如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官方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新制度可有效地解決專利技術供需雙方資訊不對等的問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便利地獲得專利授權,而專利權人也可更好地運用其專利權,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專利轉化的效率。
建立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
修法前:無相關規定
修法後:
此制度的建立是為了要求專利審查委員在合理期限內(即實審提出3年後)完成審查,給專利權人更充沛的時間去實施其權利,某種程度上參考了美國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
修法後:
-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審請求之日起滿3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官方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此制度的建立是為了要求專利審查委員在合理期限內(即實審提出3年後)完成審查,給專利權人更充沛的時間去實施其權利,某種程度上參考了美國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
引進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禁止濫用專利權相關規定
修法前:並無針對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行為明定禁止條款
修法後:明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
修法後:明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
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修法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金額按照權利人
(一)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三)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修法後:
(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三)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 新增「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金額」
- 提高法定賠償金額至3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金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金額。
提高假冒專利的罰款金額
修法前:假冒專利處「違反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或「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法後:假冒專利處「違反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者,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法後:假冒專利處「違反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者,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侵權相關修法
-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不再止於權利人:在權利人已盡力舉證但相關證據在侵權人掌握的狀況下,法院可讓侵權人負相關舉證責任
-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或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
- 延長專利訴訟時效至3年(原為2年)
以上為此次修法的重點。綜上所覽,此次修法主要聚焦在加強專利權保護,特別是針對中國專利維權訴訟中常喻之「賠償低、舉證難、效果差」的問題做出改善,相信對於權利人保護自身權益有相當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