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預告(行政院審查版)
2020-11-10
商標部主任 許靖絃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108年起,陸續舉辦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商標審查品質諮詢會議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等多場會議,以形成商標法制修正之具體意見,匯集多方意見後,在民國109年10月27日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本次共計修正十六條、增訂二條,澄品特選本次行政院審查版修正草案的6項重點,簡要說明如下,俾利各方瞭解因應:


修改充任商標代理人資格要件
現  況:得充任商標代理人者,僅以國內有住所為要件。
修正草案:1.在國內有住所 2.具備辦理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之專業能力者 3.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登錄


強化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
現  況:對於商標代理人並無任何管理制度。
修正草案:強制商標代理人登錄名簿,以供外界查詢,且為維繫商標代理之服務品質,強制要求商標代理人每年應完成一定訓練時數。


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
現  況:並無商標加速審查之制度,所有案件均照申請日之先後逐一審查。
修正草案:新增商標加速審查制度,在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


鬆綁申請廢止程式要件之規定
現  況:現行條文中,明訂申請人提出廢止申請時,若無具體事證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逕為駁回。
修正草案:刪除有關「無具體事證」之規定,只在申請人之申請顯無理由時,商標專責機關才得逕為駁回。


明定商標之註冊經異議、評定撤銷及廢止之確定時點及其法律效果


在評定程序上,修正並新增了兩個規定
1. 評定五年除斥期間的排除
現  況:原條文關於五年除斥期間之排除僅適用於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相同或近似於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及第十一款「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或標章」規定,且係屬惡意者。
修正草案:新修正條文新增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款關於「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在先權利之事實,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商標評定程序亦排除五年除斥期間的適用。

2. 商標註冊之撤銷得申請評定之依據
現  況:無相關規定
修正草案:參酌專利法體例,明定對於商標註冊之撤銷,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之人,於商標權當然消滅或商標權因廢止註冊失效後,仍得申請評定。


以上為本次台灣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預告,詳細的修法內容,歡迎至以下索取,同時,我們也很樂意為您提供相關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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