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制度

項目 說明
容許態樣 非常廣泛,舉凡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其組合、平面或立體、感覺(聲音、氣味、觸覺、味道)均可
商標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超項費 於所申請的類別中可選擇商品/服務的數量並無限制
國際優先權 自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可主張優先權申請美國商標
申請
基礎
已商業使用 若已於美國使用,可提交在美國及其他地方最早使用的日期、以及使用資料(如標示有商標的商品或包裝盒,隨附於商品的標籤、貼紙或吊牌等之照片)來申請,經官方審查核准後公告,若無人異議即可核發證書。此方式可省下提使用聲明書的費用,整體程序較簡單且費用較低。
意圖使用 尚未於美國開始使用,但意圖日後在美國使用,可先提交申請,以避免被他人搶註,經官方審查核准後公開,30日內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官方核發核准通知書,申請人收到通知書後6個月(至多可付費延至3年)內需提交使用聲明書(Statement of Use, SOU)與使用資料,通過審查後即可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但需注意,提交使用聲明書與延期都會衍生費用,使整體程序費用較高,且3年內若未能提交,案件即失效。
國外申請案 以母國(如台灣)的商標申請案為基礎,於申請日起6個月內向美國提交申請,惟商標類別與商品/服務項目需在台灣案範圍內,若審查未發現近似案件,官方會發出補呈台灣案註冊證書的通知(如台灣案尚未核准可要求暫緩程序),提交台灣案註冊證書譯本後,即核准公告,無需提交使用聲明書(SOU)。但要注意如台灣案無法取得註冊,案件將無法核准,因此,最好同時指定意圖使用作為申請基礎,一旦台灣案失效,還可透過提使用聲明書之方式取得註冊。
國外註冊案 以母國(如台灣)的商標註冊案為基礎,需提交台灣註冊證書英譯本,惟商標類別與商品/服務項目需在台灣案範圍內,若審查未發現近似案件,即可進行公告及發證程序,無需提交使用聲明書(SOU),整體程序較為單純且費用較省。但需注意在美國地區儘早開始使用,以免因未使用而遭他人撤銷。
馬德里國際註冊案 以馬德里國際註冊案為基礎在美國延伸註冊,惟商標類別與商品/服務項目需在原案範圍內,若審查未發現近似案件,即可進行公告及發證程序,無需提交使用宣誓書(SOU)。同樣需注意在美國地區儘早開始使用,以免因未使用而遭他人撤銷。
審查時程 約6~8月
商標權期間 自註冊之日起10年,得於屆期前1年內申請延展,並提交使用資料,每次延展10年
異議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第三人得提出異議
使用宣誓書 Section 8 無論以何種基礎提出申請,獲得註冊後第6年屆滿前一年內,商標權人需主動提交使用宣誓書(Declaration Of Use, DOU),宣誓所註冊商標繼續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並提供使用資料,否則商標註冊將於第6年屆滿時被撤銷。
【注意:不實宣誓會構成商標撤銷事由】
Section 15 商標權人可宣誓自註冊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該商標,透過此宣誓可獲得無可爭辯的權利,任何第三人無法再以缺乏識別性(顯著性)為由請求官方撤銷該商標。
【注意:不實宣誓會構成商標撤銷事由】
使用資料(Specimen) 即商標實際使用在產品/服務上,或消費者在市場上所見到與產品/服務連結的商標使用態樣證明,例如標示在「產品本身」、「標籤吊牌」或「包裝」之照片或標籤吊牌/包裝本身。
侵權責任 民事
官方網站 美國專利商標局
檢索網站 美國商標檢索網站

 

2019.10.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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