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制度

項目 說明
容許態樣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
商標種類 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超項費 1~34類限指定20項商品,超出每項規費200元
35~45類指定服務項目無限制
但35類中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限指定5項,超出每項規費500元
國際優先權 於WTO會員國或與我國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第一次申請後6個月內,可主張優先權申請我國商標
展覽會優先權 於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服務,可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審查時程 約5~7月
商標權期間 自註冊公告日起10年,得於屆期前6個月申請延展,每次延展10年
異議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註冊情形者,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
評定 利害關係人認為該商標的註冊影響其權益,且違反商標法規定者,得申請評定,以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為原則
使用注意事項 連續3年未使用,或者變換商標使用方式致與他人商標相似易混淆時,第三人得申請廢止
侵權責任 民事、刑事
官方網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檢索網站 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2019.10.1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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