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制度

種類 發明 設計
審查制度
自動實審制
自動實審制
早期公開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審查時程 約1~3年 約1~2年
優惠期 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無需於申請時聲明
專利權年限 申請日起20年 公告日起15年
年費 自公告日起3.5年、7.5年、11.5年繳交 無(已包含在領證費中)
超項費 總項數超出20項、獨立項超出3項,逐項收費 實施例數量無限制
部份設計
容許
費用減免 小實體(自然人、員工不超過500人的小企業、非營利機構如學術機構)與微實體
小企業 員工人數需與關聯企業合併計算,若一方對另一方有控制能力,如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無論國籍或經營業務是否相關,即為關聯企業,錯誤適用小實體的規費減免可能導致專利無法執行(unenforceable)。
資訊揭露義務(IDS) 申請人或參與申請、審查過程之人(包括台灣事務所),對於所知悉與可專利性有關的先前技術,有向USPTO誠實揭露以協助審查的義務。若明知卻不呈報,有可能被認為意圖欺瞞而導致專利無法執行(unenforceable)。
侵權責任 民事、行政(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官方網站 美國專利商標局
檢索網站 美國專利檢索資料庫

 

2021.10.1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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