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制度

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審查制度 請求實審制
(申請日起三年內)
形式審查制 自動實審制
早期公開 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審查時程 約1~3年 約3~4月 約0.5~1年
優惠期 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無需於申請時聲明 公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無需於申請時聲明
專利權年限 申請日起20年 申請日起10年 申請日起15年
年費 自公告日起每年繳交
超項費 總項數超出10項,逐項收費 無限制 一申請案僅能有一項設計
部份設計 容許,且在整體物品圖式中不一定須具有封閉的邊界
年費減免 符合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資格者
中小企業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一案兩請 發明與新型專利可同時申請,權利採接續制,但需於申請時聲明。
加速審查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實審已核准(免費)
事由2:美日歐對應申請案已發出審查意見/檢索報告(免費)
事由3:為商業實施所必要(規費4000元)
事由4:為綠色技術相關者(規費4000元)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一般型:美國
增強型:日本、韓國、西班牙、波蘭、加拿大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TW-SUPA)
申請美、日、韓、西班牙、波蘭、加拿大時若有主張台灣優先權,可申請TW-SUPA(規費4000元),智慧局可在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優先審查 1.有他人商業實施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可申請優先審查(免費)。
2.涉訟的舉發案,智慧局得優先審查(依職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侵權責任 民事
官方網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檢索網站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2021.1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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