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制度
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審查制度
請求實審制
(申請日起三年內)
形式審查制
自動實審制
早期公開
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無
無
審查時程
約1~3年
約3~4月
約0.5~1年
優惠期
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無需於申請時聲明
公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無需於申請時聲明
專利權年限
申請日起20年
申請日起10年
申請日起15年
年費
自公告日起每年繳交
超項費
總項數超出10項,逐項收費
無限制
一申請案僅能有一項設計
部份設計
容許,且在整體物品圖式中不一定須具有封閉的邊界
年費減免
符合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資格者
中小企業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一案兩請
發明與新型專利可同時申請,權利採接續制,但需於申請時聲明。
加速審查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實審已核准(免費)
事由2:美日歐對應申請案已發出審查意見/檢索報告(免費)
事由3:為商業實施所必要(規費4000元)
事由4:為綠色技術相關者(規費4000元)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一般型:美國
增強型:日本、韓國、西班牙、波蘭、加拿大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TW-SUPA)
申請美、日、韓、西班牙、波蘭、加拿大時若有主張台灣優先權,可申請TW-SUPA(規費4000元),智慧局可在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優先審查
1.有他人商業實施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可申請優先審查(免費)。
2.涉訟的舉發案,智慧局得優先審查(依職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侵權責任
民事
官方網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檢索網站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2021.11.5更新
種類 | 發明 | 新型 | 設計 |
審查制度 |
請求實審制 (申請日起三年內) |
形式審查制 | 自動實審制 |
早期公開 | 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 無 | 無 |
審查時程 | 約1~3年 | 約3~4月 | 約0.5~1年 |
優惠期 | 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無需於申請時聲明 | 公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無需於申請時聲明 | |
專利權年限 | 申請日起20年 | 申請日起10年 | 申請日起15年 |
年費 | 自公告日起每年繳交 | ||
超項費 | 總項數超出10項,逐項收費 | 無限制 | 一申請案僅能有一項設計 |
部份設計 | 容許,且在整體物品圖式中不一定須具有封閉的邊界 | ||
年費減免 | 符合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資格者 | ||
中小企業 |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 ||
一案兩請 | 發明與新型專利可同時申請,權利採接續制,但需於申請時聲明。 | ||
加速審查 |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實審已核准(免費) 事由2:美日歐對應申請案已發出審查意見/檢索報告(免費) 事由3:為商業實施所必要(規費4000元) 事由4:為綠色技術相關者(規費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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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
一般型:美國 增強型:日本、韓國、西班牙、波蘭、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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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TW-SUPA) |
申請美、日、韓、西班牙、波蘭、加拿大時若有主張台灣優先權,可申請TW-SUPA(規費4000元),智慧局可在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
優先審查 |
1.有他人商業實施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可申請優先審查(免費)。 2.涉訟的舉發案,智慧局得優先審查(依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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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 ||
侵權責任 | 民事 | ||
官方網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檢索網站 |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
2021.11.5更新